1、适用范围: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为制粒提供蒸汽的链条炉排锅炉。
2、感观性状:
2.1 色泽:黑色,有光泽。
2.2 粒度:小于6mm颗粒不超过30%
2.3 杂质:泥土、煤矸石等杂质不超过1%
2.4 燃烧状况:火焰白色、刺眼,火焰长。焦渣燃烧干净,无大块阻碍排渣。
3、技术指标:
3.1 全水分:含量不超过8%
3.2 挥发分:含量不低于20%
3.3 灰 分:含量不超过25%
3.4 固定炭:含量不低于50%
3.5 高位发热量:不低于5800千卡/千克
3.6 低位发热量:不低于5500千卡/千克
3.7 全硫:含量不超过1%
4、验收标准:
4.1 感观:不合格不能验收。
4.2 技术指标:
全水分 灰分 高位发热量
≤8.4% 合格 ≤25.4% 合格 ≥5800千卡/千克 合格
全水分8.5-12%,按扣除超过水分计重; 灰分25.5-28%,按扣除超过灰分200%计重,5799-5500千卡/千克,按每下降100千卡扣价5%计价.
全水分12.1-15%,按扣除超过水分150%计重,灰分≥28.1%,不能验收,高位发热量≤5499千卡/千克,不能验收
全水分≥15.1%,不能验收.
4.3 其它技术指标为抽检指标,抽检不合格,不能验收。